近日,广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有数字水印、二维码等有效监管标识,建设单位应当拒绝接受没有有效监管标识的检测报告。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迫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单独计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费用,不得将其挪作他用。
▲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基坑和土方开挖、地下室、地上部分分阶段灵活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联合竣工验收、单独验收▲
符合竣工联合验收条件的,办理竣工联合验收手续。
对实行竣工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采用“一口受理”模式牵头开展竣工联合验收,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等事项应当纳入竣工联合验收。
实施竣工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与竣工验收备案合并办理。
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满足条件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单独验收方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
▲延伸阅读:
01
2020年9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首次提出: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02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了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4.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丨《规范》全文如下
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2018第3.1.4、6.1.11、6.1.12、7.1.12、11.1.12条。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5.0.8、6.0.6条。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2011第3.0.3、3.0.4、3.0.10、3.0.13、4.1.1、4.2.1、4.4.10、5.4.1条。
四、《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 190-2010第3.0.4、3.0.6、3.0.8、5.4.1、5.4.2、5.7.4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5日
来源 | 住建部官网、广州市住建局、网络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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