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局、建委)、生态环境厅:
现将《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2022年12月30日
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
建制镇是我国城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近年来,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取得积极成效,处理能力快速增长,收运处置体系不断完善,但仍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提升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环境基础设施能力和水平,持续改善人居环境,制定本方案。本方案主要针对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系统观念,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县域统筹、系统治理、绿色低碳、稳定运行”的思路,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优布局、补短板、提品质、保运维,健全收集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持续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助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统筹谋划,有序建设。以县域为单元,统筹谋划设施布局、建设和运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快补齐设施短板,合理安排建设时序,避免过度超前。做好建成区与农村地区的统筹衔接,避免重复投入和建设。
分类施策,系统治理。综合考虑自然禀赋、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生态环境治理需求等,科学确定排放标准,合理选择处理模式、工艺路线和资源化利用方式。推进厂网并举、泥水同治,推广设施一体化建设运营和共建共享。
减污降碳,绿色循环。充分利用自然空间,发挥自然修复作用,统筹推动污染治理、生态保护、资源节约,推动就近就地循环回用,实现“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全周期的减污降碳节约协同增效。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压实政府主体责任,加大财政支持,完善价费机制,做好要素保障,加强监督指导。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创新管理模式,推广专业化、社会化运行管理。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建制镇建成区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能力明显提升。镇区常住人口5万以上的建制镇建成区基本消除收集管网空白区,镇区常住人口1万以上的建制镇建成区和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粤港澳大湾区建制镇建成区基本实现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全覆盖。建制镇建成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能力全覆盖。到2035年,基本实现建制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全覆盖和生活垃圾全收集、全处理。
二、提高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四)合理选择污水收集处理模式。基于本地人口规模、用水现状、经济社会状况、自然地理条件等因素,以县域为单元,合理规划建制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布局、工艺、规模和服务范围,既要满足当前需要,又要避免盲目贪大或过度超前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统筹考虑镇域范围内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需求。因地制宜选择处理模式,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靠近城市(县城)的镇,生活污水可纳入城市(县城)市政污水处理系统。城镇化水平较高、人口密集的镇,可集中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按照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的要求,合理布局设施。相邻间距较近的镇,可采用跨镇集中联建方式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人口少、集中程度不高的镇,推广小型化、分散化、生态化处理设施。探索推广适合高寒高海拔地区的生活污水处理工艺技术。具有农业特征的建制镇,可将生活污水黑灰分离,分别处理后资源化利用。集中处理设施要考虑周边人群防护距离,防止建成后恶臭扰民。
(五)科学确定污水处理标准规范。鼓励各地根据建制镇的区位特征、生活污水的水质水量特点和排放去向,兼顾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地实际情况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等地方标准规范,依法依规制定地方排放标准,避免盲目提标。处于干旱缺水、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较大的地区,因地制宜优化完善相关标准规范,积极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
(六)高质量推进厂网建设。新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建制镇,应明确污水管网路由、处理设施规模和用地,确保配套管网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步规划、建设、投运。已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建制镇,应加大污水管网排查整治力度,完善镇区污水收集管网,逐步消除管网空白区,加强新建管网和存量管网、市政管网和小区管网的合理连接,确保管网畅通和高效运行。强化污水管网建设质量管控,推广使用优质管材、一体化检查井,淘汰劣质管材和落后施工工艺,严格进行管材质量把关、严密性检查、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确保建成后管网正常运行。立足生态化、资源化和可持续,选择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抗冲击负荷能力强的生活污水处理工艺,优先选用防腐抗压、稳定耐用的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提升污水处理的稳定性。统筹考虑县域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选择处理模式。
三、完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七)建立健全分类收集设施。根据建制镇特点和居民生活习惯,推进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法,推动源头分类减量。科学配置分类收集设施设备,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密闭收集。推动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中下游、成渝地区和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有条件的重点镇率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以点带面,逐步形成建制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模式。
(八)加快完善分类转运设施。有效衔接分类投放端和分类处理端,推进与分类模式及处理需求相适应的分类转运体系建设,避免“先分后混”“混装混运”。配置满足分类清运需求、密封性好、压缩式的收运车辆。根据需求建设压缩式垃圾中转站,站点布局、规模等指标纳入城市(县城)相关规划。建立合理的生活垃圾清运机制,将可回收物适时收运,力争厨余垃圾日产日清,有害垃圾单独收集贮存和处置,其他垃圾及时收运,确保转运设施体系有序运转。
(九)强化处理设施共建共享。统筹完善城市、县城、建制镇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逐步推进建制镇处理能力全覆盖。有条件的地区,同步推进既有设施处理能力向农村地区延伸,实现户有分类桶、村有收集点(站)、镇有转运能力、市县有处理能力,避免无序建设、低效建设和重复建设。鼓励通过跨镇(县、市)共建方式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在有协同处置能力的建制镇,可采用协同处置的方法处理生活垃圾。人口稀疏、受运输距离或垃圾产生规模等因素制约的建制镇,可建设小型化、分散化、无害化处理设施,并防止二次污染。有序开展简易填埋场和拟封场填埋场等存量设施的整治和改造,减少垃圾填埋作业面积,缩短垃圾暴露时间,完成作业后及时覆盖。鼓励各地根据实际,突出问题导向,探索确定适用的垃圾收运处置技术参数和标准要求。
四、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
(十)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缺水地区的建制镇,在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前提下,优先将达标排放水转化为可利用的水资源就近回补自然水体。拓宽污水资源化利用途径,有条件的建制镇基于实际需求和产业布局,将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和市政杂用等。鼓励将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经无害化处理符合相关标准后,就近就地用于土地改良、荒地造林、苗木抚育、园林绿化等。探索开展污泥中有机质和氮磷等营养物质资源回收利用。
(十一)加强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和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有条件的建制镇统筹规划建设分拣处理中心。探索开展建制镇有机垃圾处理达标后还田。具备条件的生活垃圾填埋设施,鼓励填埋气收集和综合利用。着力解决好堆肥、沼液、沼渣等产品在农业、林业生产中应用的“梗阻”问题,合理利用厨余垃圾生产生物柴油、沼气、土壤改良剂、生物蛋白等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县域为单元或跨县域,开展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生活垃圾、其他废弃物协同处理与资源回收利用,提升规模效应和资源利用效率。
五、强化设施运行管理
(十二)推进专业化运维。鼓励以县域为单元,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选择运行维护主体,实施专业化管理,确保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的系统性和稳定性。积极培育县域统筹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运营企业,促进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提高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做到“建得起、管得好”。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县域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信息化系统,实现远程跟踪和监管控制,推广自动化运行,减少人员投入和运行成本。对运营企业加大有效激励,实施定期考评、信用监管、绩效考核、按效付费等,提升服务水平。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的污水管网、提升泵站、处理设施、污泥处置一体化,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
(十三)强化全过程管控。严禁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有生物毒性废水、高盐废水等排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投放工业固体废物。加强污水处理和垃圾转运、处置过程臭气治理。重点针对污水直排、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生活垃圾随意堆放、渗滤液偷排直排、恶臭扰民等问题,加强排查整治,建立问题和风险台账,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组织开展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技术培训。
六、健全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地将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目标任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协调各方面支持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工作,开展项目立项,协调做好设施建设项目要素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的统筹推进、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监督指导,加强工业废水废物排放的管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督促指导和支持,推进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重点县建设,总结典型经验,推广成功做法。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增加群众对污水垃圾处理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十五)健全收费机制。统筹考虑污水垃圾处理成本、居民承受能力、财政支撑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和调整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费标准,具备条件的可参考所在县城水平制定收费标准。污水垃圾处理收费不能覆盖合理运行成本的,地方政府应予以适当弥补。加强污水处理收费征缴力度,重点解决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难问题,使用公共供水的建制镇用水户,污水处理费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积极探索建制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机制。
(十六)加大资金支持。各地要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结合地方实际,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边境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积极支持。鼓励企业采用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依法依规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加大支持力度。落实好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相关的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引导当地居民通过以工代赈、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设施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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