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包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关资质。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自然人实际施工,该自然人(即包工头)因工伤亡,包工头的死亡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建筑企业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文根据最高法作出(2021)最高法行再1号行政判决,作出详细解答。
案件情况:
2016年3月31日,朱某雄与茂名市茂南建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某公司)就朱某雄商住楼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发包人为朱某雄,承包人为建某公司。补充协议约定由建某公司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户名为陆某峰。随后,朱某雄商住楼工程以建某公司为施工单位办理了工程报建手续。案涉工程由梁某某组织工人施工,陆某峰亦在现场参与管理。
2017年6月9日,梁某某与陆某峰接到英德市住建部门的检查通知,二人与工地其他人员在出租屋内等待检查。该出租屋承租人系梁某某,用于工作。当日梁某某在出租屋内死亡,经医院死亡原因为猝死。建某公司投保了施工人员团体意外险,但是没有具体被保险人名单,且建某公司未给梁某某购买社保。
本案经广东省清远市中院、广东省高院、最高院的审理,法院认为:建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梁某某实际施工,该包工头伤亡,行政部门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虽然包工头有着特殊的身份,与施工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违法分包、转包的承包人视为用工的主体,因此施工单位与包工头存在用人关系。包工头享有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等。如用人单位未安排购买相关工伤保险、包工头因工出现伤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建某公司应当承担梁某某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