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资质加盟模式日益普遍,许多中小型建筑企业通过加盟大型企业获得资质授权来拓展业务。这引出了一个关键问题:在资质加盟后,企业的项目经理能否同时在多个项目中使用?
项目经理任职有明确的法律法规限制。《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明确要求,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也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以深圳市为例,该市住建局明确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也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机构成员。
对于总监理工程师,规定相对灵活一些,但仍有严格限制。同一项目总监最多可以同时兼任三个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成员,但必须取得全部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且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总监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成员。
项目经理的任职时间计算有明确规则。对于招标工程,起算时间为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对于其它工程,起算时间为办理施工许可证之日或者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开工手续之日起。
任职解锁条件也十分明确,工程项目完工并经各方验收合格、非因施工企业责任停工超过规定时间、建设单位中止项目建设且施工单位已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另行任职等情况,均可解除任职锁定。
现代监管手段已实现信息化实时监控,各地住建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对项目经理任职数量进行自动锁定,超过规定数量的人员不得参加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也不得在新开工项目任职。

尽管有严格限制,但在特定条件下存在例外情况。根据深圳市的规定,同一工程相邻部分分标段发包或分期施工且同一项目经理管理不超过两个标段,可视为一个工程。
若若干工程打包招标,位于五公里范围内的被打包招标工程可以由同一项目经理兼任不超过两个工程的项目经理。
对于项目经理的变更,各地也有严格规定。呼和浩特市规定,只有在项目经理失踪或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注销注册、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或判刑、被吊销执业资格、因孕产或长期重大疾病不能继续履职等特殊情况下,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并报住建部门备案后方可变更。
在资质加盟模式下,资质使用规范更是严格。总公司通常会明确禁止加盟分公司将资质出借、出租或转让给第三方使用,也严禁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挂靠”。
每个设计项目必须明确一名符合资质要求的项目负责人,需对项目的全过程负总责,并确保其执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已按规定注册在总公司或分公司名下。
总公司对加盟分公司的管控措施包括:定期与不定期检查、项目备案制度、印章集中管理或在线审批、年度考核与审计等,以确保项目负责人合规履职。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项目经理管理制度,实时监控每位项目经理的在职项目数量,避免违规。可以建立内部项目管理系统,跟踪每个项目经理的任职状态。
项目负责人变更需要谨慎处理。根据呼和浩特市的规定,项目经理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定。同一个项目的项目经理变更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公司内部也应建立相应的行为准则,规范员工行为。临沂市住建局发布的员工行为准则中,明确规定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特别禁止超越业务范围和职权从事投资活动。
项目经理若想同时参与多个项目,必须确保每个项目都有独立的、符合资质要求的负责人。
资质加盟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管控机制,确保所有项目都配备符合资质的项目负责人。许多地方已通过信息系统对项目经理进行任职锁定,一旦项目启动,负责人的执业信息即被系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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