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过程中,明确哪些工程不能作为有效业绩进行考核至关重要。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以下几种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单位工程若未完成竣工验收,或者验收结果为不合格,那么该工程不能作为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时的业绩考核对象。只有通过合格验收的工程,才能体现企业在施工管理和质量控制方面的能力,符合资质考核要求。
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工程业绩进行考核。依据《建筑法》第二条,配套工程是指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由于配套工程通常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单独考核难以全面反映企业在施工总承包方面的综合实力,因此不被认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明确规定了业绩的时间范围,如“近5年”或“近10年”,这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例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这一时限的工程业绩,无法准确反映企业当前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故不予认可。
企业所承接的工程若超越了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其工程业绩将不被认可。不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时,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这是考虑到境外工程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给予企业一定的申报灵活性。
在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如果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况,那么该企业的这项工程业绩将不被认可。项目负责人作为工程项目的核心管理者,其执业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此必须严格考核。
保密工程由于其特殊性,不能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进行申报。保密工程通常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机密等重要信息,在公开申报资质时,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工程资料,难以满足业绩考核的要求。
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群体建筑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的建筑群,其规模和复杂性不能简单等同于单体建筑。在考核单体建筑面积业绩时,应专注于独立的单体建筑项目,以确保考核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轻钢和网架结构具有独特的力学性能和施工特点,与传统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所涉及的跨度概念有所不同。因此,在考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时,不将这类结构的跨度业绩纳入其中。
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这体现了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严格要求,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责任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诚信是企业发展的基石,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因此,对这类企业的工程业绩予以严格限制,以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准备工程业绩材料,确保所申报的业绩真实、有效、符合要求,以提高资质申请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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