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后续结算规则?
发布时间:2025-09-08 08:38:40 浏览量:18
当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工程款的后续结算需依据工程质量状况、修复可能性及双方过错程度综合判定,核心规则可归纳为以下三类情形:
一、工程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即使合同无效,承包人仍有权请求参照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折价补偿。这一规则基于以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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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优先:工程合格是结算的前提,合同无效不影响实际施工成果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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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承包人已投入人力、物力完成工程,按合同约定结算可避免其因合同无效遭受不公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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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支持。
示例: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000万元,工程验收合格后,即使合同因资质问题被认定无效,承包人仍可主张按1000万元结算。
二、工程验收不合格但可修复:修复后合格则结算,修复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若工程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后达到合格标准,结算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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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修复后合格的工程,发包人仍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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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费用分担:发包人有权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或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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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原则:若修复费用由一方过错导致(如承包人偷工减料或发包人提供的设计缺陷),过错方需承担全部或部分修复费用。
示例:工程修复费用为50万元,若因承包人施工不当导致不合格,则承包人需承担50万元修复费用,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若因发包人设计错误导致不合格,则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三、工程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款,发包人按过错担责
若工程经修复后仍不合格,或无法修复至合格标准,结算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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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丧失价款请求权:因工程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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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过错责任:若发包人对工程不合格存在过错(如强行要求使用劣质材料、干预施工等),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包括承包人已投入的合理成本及预期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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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范围界定:损失通常包括实际支出费用(如材料费、人工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如合理利润)等,需以充分证据支撑。
示例:工程因承包人使用劣质材料导致无法修复,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款;若发包人明知材料不合格仍要求使用,则需赔偿承包人已投入的合理成本。
四、特殊情形:未竣工工程的质量与结算
若工程尚未竣工但合同被认定无效,结算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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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施工:合同无效后,未竣工部分应立即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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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工程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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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合格:按已完成且合格的部分工程量,参照合同约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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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不合格:若可修复,修复后合格则结算;若无法修复,承包人无权主张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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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划分:未竣工原因若因一方过错导致(如发包人未支付进度款、承包人擅自停工),过错方需承担相应责任。
五、结算依据与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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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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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优先参照合同中关于计价方式、计价标准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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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标准:若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依据建设工程所在地同期同类工程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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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双方对工程价款无法协商一致时,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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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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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双方可自行协商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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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起诉或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决。
总结:合同无效不必然影响结算,核心在于工程质量与过错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的结算并非“一刀切”拒绝支付,而是以工程质量为基石,结合修复可能性及双方过错程度综合判定。这一规则既保障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对工程质量的高度重视,同时通过过错责任原则促使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尽到审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