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中的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24-12-18 09:09:59 浏览量:183
在建筑行业中,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是三种常用的采购方式,它们之间存在一些显著的区别。以下是对这三种采购方式的详细比较:
一、成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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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公平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者的采购方式。它主要依赖于综合评标法或最低评标价法来确定中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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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采购人从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这意味着在谈判过程中,价格因素通常占据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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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采购人从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分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这种方式更注重对供应商综合能力的评估。
二、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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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适用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以及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同时,它也适用于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特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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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通常用于招标后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或者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项目。此外,因特殊原因(如紧急需要、艺术品采购、专利等)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也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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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以及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的项目。同时,它也适用于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情况(如艺术品采购、专利等),以及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和需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响应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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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如果需要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且这些澄清或修改可能会影响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则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不足15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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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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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四、文件发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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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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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谈判文件发售期限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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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评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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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主要评审方法为综合评标法以及最低评标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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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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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参与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即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综上所述,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在建筑行业中的适用情形、成交原则、响应期限、文件发售期限以及评审方法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选择哪种采购方式,需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采购需求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