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挂靠模式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同时,该法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这些规定直接针对挂靠行为,即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挂靠行为本身是违法的。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这进一步明确了挂靠模式下施工合同的无效性。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并非一概认定挂靠情形下的施工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的相关观点,在挂靠施工情况下,对于挂靠人、被挂靠人与发包人外部关系的认定上,应当根据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作出认定。如果发包人不知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真实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接约束发包人和被挂靠人,该合同并不仅仅因存在挂靠关系而无效。
综上所述,挂靠模式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由于挂靠行为本身违法,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发包人不知道挂靠事实,合同可能会被认为有效。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此提醒大家,挂靠施工有风险,合同效力缺乏法律保障,极易引发纠纷,只有依法行事,其权利才会受到法律保护。建筑企业或个人想要接工程,合法取得资质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分公司模式成合法合规获取资质新趋势
对于需要资质但又无力承担高昂维护成本、借用资质又面临极大风险的中小工程商来说,中泓顺源的分公司合伙人模式算得上是一个快捷、低成本、合法合规的解决方案。
通过分公司合伙人模式,共享总公司的资质、业绩、专业技术人员等资源。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一部分,直接补齐了资质短板,节省了资质维护费用。该模式助力中小工程商低成本获取合法施工主体身份,有效降低维护资质产生的高昂成本问题。
联系人:危思慧
手机:18705008862
邮箱:815337178@qq.com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仙艺路108号(原沿山西路北侧)江山园(阳光城山与海 (一期)) 20#楼1层10复式店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