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江苏省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建立了企业安全总监制度。该制度首先在重点工业企业进行试点,明确将安全总监作为专职安全领导,直接向企业高层负责。随后,山东、宁夏、湖北、北京、广东等地相继出台了本地区的安全总监管理制度实施办法,并对安全总监的责权利进行了明确。
2015年,一位朋友在山东小化工厂担任安全经理时告诉我,他“升职”成为了安全总监。然而,虽然新政策规定企业需要设置安全总监,但薪资并未有所变化。类似的情况在很多被要求设立安全总监的企业中普遍存在。尽管颁布“红头文件”只是形式上的一步,但与薪资待遇相关的问题却不容忽视。
值得注意的是,安全总监制度实际上是对《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定责任的细化。在这个制度下,企业必须设立类似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的专职岗位,明确安全职责。虽然有些条款在实际履行中可能存在重复,但整体上对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此外,安全总监制度也规定了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这一进步措施要求候选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工程师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在相关领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这一举措在法规层面上纠正了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个人就可以做安全的”认知。
然而,安全总监待遇提升问题依然存在。尽管文件中规定了相应的薪酬待遇,但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改善作用微乎其微。除国有企业和少数行业龙头企业外,很少有企业真正响应文件要求,在“升职”的同时给予加薪。因此,安全总监的职务在很多情况下只是一个高大上的名号。
推行安全总监制度过程中,形式化不可避免。尽管每个公司都有自身的组织结构和岗位名称设计,改成“安全总监”只是形式上的统一。内部对于职位的称呼可能依然存在差异,例如原来的安全部长变成了安全总监,而物流部门负责人则成为物流总监。这样的变动只是一种名义上的调整,并未真正改变实质。
无论是安全总监还是其他类似职务的名称,重要的是让企业主要负责人意识到违法成本高、违法划不来,并主动投资解决安全隐患问题。同时,应该给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理的薪酬待遇,承认他们的辛勤付出,并在工作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市场供需的调整,而不能依赖文件要求。
来源:陌小尘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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