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设计加盟分公司的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合法性,防范法律风险,保障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加盟运营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加盟分公司及下设机构的印章刻制、保管、使用、废止等全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分公司印章管理遵循“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所有印章操作的合法性基础在于总公司的“授权”而非“出借”。因此,总公司对分公司印章必须实行严格管控,防止因印章管理不善引发法律风险。
第四条 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出图章等核心印章,由总公司统一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并在总公司及分公司属地相关部门完成备案。分公司不得自行刻制任何带有总公司名称或资质的印章。
第五条 分公司因业务需要刻制部门章或专用章的,须向总公司提交书面刻制申请,详细说明刻制原因、印章名称及用途,经总公司指定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刻制。
第六条 新印章正式启用前,须在总公司进行登记备案。分公司应填写《印章启用申请表》,明确启用日期、使用范围及保管人信息,经总公司审核确认后方可正式启用。

第七条 用印申请。用印人应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详细注明用印事由、文件份数、文件类型等关键信息。
(一)一般事项:由分公司负责人审批,适用于日常行政事务及一般性文件;
(二)重大事项:涉及工程合同、大额财务支出、投标文件等,须经分公司负责人审批后报总公司相关部门复核;
(三)出图章使用实行最严格管控,须提交全套设计文件,审批链中须包含总公司技术负责人的实质性审核。
(一)严禁在空白纸张、合同、介绍信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确需加盖的,须由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注明具体用途;
(二)用印完成后须登记印章使用台账,详细记录用印时间、文件名称、审批人等信息,申请表留存归档,确保每一次用印有迹可循。
第十条 印章须存放于保险柜等安全设施中。核心印章(公章、出图章、资质章等)实行总公司物理集中保管;非核心印章(财务专用章、项目部资料章等)可授权分公司保管,但须在总公司备案印模并明确限定用途。
第十一条 印章须由专人保管,保管人不得转借或委托他人代管。保管人员离职时,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由综合管理部门监交。
第十二条 印章因磨损、变更等原因需废止的,由保管人提出申请,经分公司负责人审批后交回总公司统一销毁。总公司应及时发布废止通知,避免废止印章被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总公司定期对分公司印章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用印行为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因印章管理不善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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